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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