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九)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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