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