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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