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