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建: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不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重新组建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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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