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国家标准复审或者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六)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印章的; (七)对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不力的; (八)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九)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技术委员会。 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技术委员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