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