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