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三十六条
筹建单位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技术委员会等建议,并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整、注销。 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相关建议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注销。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