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筹建单位。 筹建单位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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