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三十条
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5项; (三)有国际对口技术委员会的,原则上应当与国际对口保持一致。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5项; (三)有国际对口技术委员会的,原则上应当与国际对口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