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三十条

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5项; (三)有国际对口技术委员会的,原则上应当与国际对口保持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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