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八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6个月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 (二)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登记表; (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七)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八)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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