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专业领域一般应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组织已设立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相对应; (三)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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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