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国家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