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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