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对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局)对所辖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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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