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四十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储备仓库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