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公务用枪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储备仓库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储备仓库枪支管理情况,地(市)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每年年初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储备仓库上年枪支管理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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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