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公务用枪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储备仓库为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应当凭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和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办理。 储备仓库购置枪支、子弹,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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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