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公务用枪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储备仓库为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应当凭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和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办理。 储备仓库购置枪支、子弹,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公务用枪的管理
储备仓库为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应当凭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和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办理。 储备仓库购置枪支、子弹,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