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储备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属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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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