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储备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属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安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