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

储备仓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管理局应当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下列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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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