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储备仓库应当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专职消防队员可由本单位职工或者合同制工人担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储备仓库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发放补助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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