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守卫工作与设施第二十一条储备仓库应当加强对守卫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对守卫人员明确特别要求和可能发生情况的处置办法,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守卫方案的修订意见。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