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十六条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应当遵守法纪、办事公正、讲究文明,严格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有权拒绝违反法律规定的指令。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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