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第十四条储备仓库应当设置专职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