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管理局和储备仓库应当设立值班室,24小时值班。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恐怖破坏活动、突发事件以及存在的重大不安定因素、重大治安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置措施。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