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负责监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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