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 (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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