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