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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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