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