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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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