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一)拒不执行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决定的; (二)企业被约谈后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一)拒不执行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决定的; (二)企业被约谈后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