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抽样检验,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检验结果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发布质量公告,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对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抽样检验,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检验结果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发布质量公告,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