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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