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网络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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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