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许可程序第十八条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