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概况(包括企业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固定资产,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与国内用户关系等方面); (五)进口产品制造企业合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和取得相同或者相近产品设计制造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进口产品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七)进口产品制造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情况,售后服务情况,产品研发和制造能力概述,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八)进口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等方面);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