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在存储、使用、转移、披露等方面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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