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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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