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