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从事人脸识别技术研发、算法训练活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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