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