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