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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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