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