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