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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