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条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