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采取相应措施。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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