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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