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