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