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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