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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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