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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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