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